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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告與消保
消費者之權益越來越受到重視,然而大多數的人仍然不知要如何處理消費爭議,依消費者保護法,消費爭議之處理可以分為申訴與調解及消費訴訟: (一)第一次申訴:依「消費爭議申訴案件處理要點」規定,由目的事業主管單位函請被申訴之業者妥適處理,例如一般性商業糾紛由經濟發展局發文予業者,業者應於申訴之日起十五日內妥適處理之。如消費者認為未獲妥適處理,得向消保官提出第二次申訴。 (二)第二次申訴:消費者進行第一次申訴,如業者未能妥適處理,得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第3項向消保官提出第二次申訴。第二次申訴由消保官召集業者、消費者及相關單位共同協商調處。如有較為重大之案件,亦得不經第一次申訴,直接依第二次申訴程序處理。 (三)調解:消費者依前述申訴程序如認未獲妥適處理時,得向本縣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四)消費訴訟:消費爭議,依業者營業所所在地或消費關係發生地(訂約地、履行地、侵權關係發生地)決定管轄權之歸屬。並有消費者保護團體以自己名義提起訴訟、懲罰性賠償金及免繳裁判費等消費訴訟之特殊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