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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當競爭
為了維護交易秩序與消費者利益確保公平競爭,公平競爭法目的在規範以下行為,並以強制規定分別課以民事責任、刑事責任及行政責任。一、獨占、結合、聯合行為 (一)獨占行為獨占行為,謂事業在特定市場處於無競爭狀態,或具有壓倒性地位,可排除競爭之能力或者是二以上事業,實際上不為價格之競爭,而其全體之對外關係,亦有壓倒性地位亦為獨占。法並不禁止獨占地位之取得或維持,而在禁止基於獨占地位之濫用。 (二)結合行為結合行為簡單而言即併購或是指關係企業,公平交易法並未禁止結合行為,惟因事業結合而達成特定之條件,必須先向主管機關提出申報。 (三)聯合行為聯合行為係指事業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與有競爭關係之他事業共同決定商品或服務之價格,或限制數量、技術、產品、設備、交易對象、交易地區等,互相約束事業活動之行為。公平交易法對於聯合行為採取原則上為禁止,只有在特定情形並且有益於整體經濟與公共利益者,主管機關始為許可。二、不公平競爭 (一)限制競爭或妨礙公平競爭之行為 (二)不誠實的競爭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