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刑行政訴訟
二、刑事訴訟刑事訴訟是國家對行為人確定是否有刑罰權之程序。刑事訴訟程序,以三級三審為原則。地方法院受理第一審案件,如有不服第一審裁判,得上訴至第二審高等法院。不服高等法院之第二審裁判者,得上訴於第三審之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為終審法院,不得再行上訴。但內亂罪、外患罪和妨害國交罪第一審管轄權則是屬於高等法院。本所可辦理以下刑事訴訟: (1)各類刑事案件之辯護。 (2)被害人提出告訴之代理。 (3)陪同警局、調查局製作筆錄。 三、行政爭訟處理公法上爭議案件稱之為行政爭訟程序,分成訴願及行政訴訟。 (1)復查、訴願、行政訴訟等行政救濟。 (2)商標專利之行政救濟。 (3)土地徵收補償費行政救濟。 (4)稅務糾紛行政救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