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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侵權處理
無法律上合法權源而使用相同或近似於他人註冊商標之圖樣於同一商或類似商品者及構成商標權之侵害,至於如何判定近似,則是指有造成消費者混淆或誤認之虞。對於他人侵害自己之商標權,應如何處理,以下分述之:一、民事救濟依商標法第六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商標權人對於侵害其商標權者,得請求損害賠償,並得請求排除其侵害;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故可對侵權人請求侵害狀態的除去、侵害行為的防止、損害賠償。二、刑事救濟依商標法第八十一條之規定,如有該條各款法定侵害商標權之行為,將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二十萬元下罰金。而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五萬元下罰金。而犯前二條所製造、販賣、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或所提供於服務使用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