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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訴訟
最高人民法院在2008年公布最新通過的司法解釋「關於涉台民事訴訟文書送達的若干規定」,其中規定了人民法院向住所地在台灣地區的當事人送達民事訴訟文書,可採用下列方式:1、受送達人居住在大陸的,直接送達;2、受送達人在大陸有訴訟代理人的,向訴訟代理人送達;3、受送達人有指定代收人的,向代收人送達;4、受送達人在大陸有代表機構、分支機構、業務代辦人的,向其代表機構或者經受送達人明確授權接受送達的分支機構、業務代辦人送達;5、受送達人在台灣地區的地址明確的,可以郵寄送達;6、有明確的傳真號碼、電子信箱地址的,可以通過傳真、電子郵件方式向受送達人送達;7、按照兩岸認可的其他途徑送達。採用上述方式不能送達或者台灣地區的當事人下落不明的,公告送達。事實上,兩岸法院審理涉及兩岸案件,都遇到了如何送達、取證及執行的困難,然而這些還是最基本的程序問題。雖然目前兩岸之司法互助仍有賴雙方的安排與合作,然本所有多位具有中國司法考試合格之律師及配合大陸籍律師顧問,對於兩岸之法律適用及程序上具有相當之敏感度,相信能為客戶找到最有效之解決方案。